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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侮辱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

  郑州胡女士来电咨询:


  我是一名大学生,两个月前,我同学当着全班同学的面侮辱、诋毁我,导致我精神受到极大伤害,现在都不敢去上课了,晚上睡觉也开始失眠,还经常做噩梦。请问,我同学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我的名誉权,我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?


  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董滨解答:你同学的行为已构成对你名誉权的侵害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,公民、法人享有名誉权,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,禁止用侮辱、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。


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八条规定,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,但未造成严重后果,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,一般不予支持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。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,造成严重后果的,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,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。因此,如果你能够证明你因同学的侮辱行为,导致精神受到严重伤害,可依法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。


  另外,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,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如果你同学的行为符合侮辱罪的构成条件,你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,要求追究该同学的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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